首先房屋分割登记办理条件为:
1、申请人与依法提交材料记载的一致;
2、申请人提交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真实、有效;
3、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上记载一致;
4、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5、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1)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2)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3)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记载冲突的;
(4)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5)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6)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7)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形。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视频或语音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