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伤职工在工伤治疗期间,丧失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这样对工伤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伤情治疗来说带来巨大的不便,因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该工资属于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赔偿项目,且必须按月支付。该规定便是法律在工伤职工治疗期间,法律强制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相关照顾。当然,国家鼓励用人单位也通过补充保险等其他手段作为用人单位福利,在员工遭受相关变故时,作为用人单位对员工的人文关怀,从而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当然,相关法律规定的工伤待遇之外的照顾,均属于用人单位的福利,不具有强制性,不能作为劳动者强制主张的参考或者依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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