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常常会遇到债务人欠款太多,一时还不起的情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
作为债务人,在遇到这样情形时,应当积极面对,积极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协商,尽量在诉前就能达成和解,以免诉讼程序可能产生的更多的费用,如果已经进入诉讼程序也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尽量减少可能产生的费用。债务人应当对于能够偿还的部分尽量偿还,对于暂时不能偿还的部分可以通过与债权人重新约定还款时间和还款方式的形式,尽量延期、分期还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可以达成一致,可以在双方都能接受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债务所产生的利息或违约金,否则长期累积将使债务人背上十分沉重的债务导致不能还款的恶性循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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