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商业机密是员工的义务,无论签还是不签都应该执行。签订保密协议应该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用人单位方面把“未签保密协议”作为扣薪的理由,是不合法的。
至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此后不能从事相关行业,涉及到了“竞业禁止”。用人单位为了保护商业技术机密,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类似协议。商业限制条款在保护用人单位竞争优势的同时,也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权、生存权,竞业限制条款必须符合合理、合法、不违背公共利益等要求。
因此,这种协议同样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如果因为泄露商业机密给原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无论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与否,该行为都会涉嫌不正当竞争,原公司届时可以通过正当途径来解决。
法律依据: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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