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人们常为了方便抄近道,从银行等经营场所的大厅借道而过。那么,银行对借到摔伤的人承担责任吗?能否以非顾客抗辩免责呢?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
1.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它不以安全保障义务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交易等合同关系为必要前提,凡是合理进入安全保障义务人所管控的特定场所的人均是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保障对象。
2.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主要包括两类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3.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过错责任,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即构成过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主要有法定标准,根据法律法规有无明确的义务要求来判断;善良管理人标准,根据安全保障义务人所从事活动、场所、参与对象综合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像管理自己的事务一样达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
因此,银行未能及时清理地面致使地面湿滑存在安全隐患导致过客经过时摔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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