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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道路妨害通行致害责任是什么

2018.12.202059次播放侵权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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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道路妨害通行致害责任是指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害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责任主体系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行为人,该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即立法表述所称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常开高速的朋友,应该不少发现高速公路上被遗撒的阿狗尸体或者从货车上遗落的物品。不管是高速公路还是城市道路都有相应的管理部门,这些管理部门负有对管辖的公共道路进行管理、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未尽到上述义务造成损害的,构成道路管理瑕疵责任。因此,公共道路妨害通行致害责任纠纷中,因与道路管理瑕疵行为发生竞合而构成数人侵权,两个行为主体之间并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因此,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行为人与公共道路管理部门对损害后果承担按份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公共道路管理部门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公共道路管理部门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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