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种情形中,受害人遭受的损害是因为第三人的过错行为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实际上动物只是第三人实施侵权的工具,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是引起损害发生的原因,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没有因果关系本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为了充分保护受害人,使受害人遭受的损害能够得到填补,《侵权责任法》规定此种情形下,受害人既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种规定的责任形式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不真正连带责任人任何一人为清偿完毕后,受害人即丧失了向其他不真正连带责任人请求清偿的权利,但是由于存在终局的责任承担者,承担了清偿责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人有权向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人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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