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我们所要讲的是顾客争吵引发侵权事件的责任承担问题,比如因争吵引发人身伤害事件。餐厅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前来消费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后果系由被介入的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餐厅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呢?这要视情况而定,如果餐厅工作人员发现了争吵却未上前进行劝阻、制止而是选择了置若罔闻消极的不作为,那么餐厅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采取相应行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当承担责任,其责任的大小、范围仅限于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发生的范围,也就是说责任要与其过错程度范围相当。在责任形式上基于损害后果系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考虑,法律规定餐厅在此情形中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即在第三人不能承担侵权责任,才由餐厅按照其过错大小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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