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开庭注意什么?
第1、全面了解与争议相关的事实,收集整理足以证明事实的证据材料。
第2、逐一核查己方证据原件与复印件是否完全相符,避免缺页、遗漏或顺序错乱。
第3、理性判断己方主张在法律层面上能否完全成立,并在此基础上预先考虑调解方案。劳动仲裁机构开庭过程中,均会组织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均无需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4、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在开庭前向仲裁机构提交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和待证明事项说明。
第5、明确开庭通知书记载的开庭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避免迟到、缺席或遗漏身份证件、证据原件。
第6、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准时到庭的,应当在开庭日期前4日通知仲裁委员会,并递交书面说明,经仲裁机构同意可以延期开庭或延时开庭,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中止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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