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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感情不和的证据

2023.09.079542次播放婚姻家庭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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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诉讼离婚的话,必须要证明感情不和,这样法院才能够判自己离婚。如果不能够证明感情不和的话,就算提出了离婚法院也无法获得支持。那么证明感情不和的证据有哪些呢?
(一)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
(二)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三)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协议,最好是用快件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协议书,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四)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也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五)人证,如朋友、亲戚或邻居,除了证人证言外最好再辅佐以其他的证据,这样被法院采信的几率较高。
另外还有一方出轨的悔过书、或者照片录音等,也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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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可#咨询华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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