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参加交通事故调解的,一定要做好非常充分的准备工作,特别是一些证据的准备,证据是否准备充分,将直接影响到最终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的确定,受害人,在调解过程当中也要准备以下方面的基本证据材料,同时要做到对于赔偿项目和金额心中有数。
(1)由死者户口所在地辖区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者生前扶养关系证明。证明书中注明被扶养人与死者的关系、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若被扶养人劳动能力欠缺的,需要有县级以上医院残疾证明或者法医证明,并且还须注明被扶养人的户口是农业户口或是城镇居民户口。
(2)若死者直系亲属(指死者父、母、配偶)因故不能前来处理,须定委托书委托其他人全权代表处理,并注明不、赔偿款项由什么人(而且只能是一个人)领取,委托书须由当地政府加盖公章。
(3)死者及其家属的户口本及结婚证。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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