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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的分类及特征

2018.11.271268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视频内容

不动产出售、出租或者就不动产设定抵押权;
赠与。由于赠与属于无偿行为,所以需要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和解。在发生纠纷后,有关人员在处理问题时需要双方当事人彼此作一定的妥协与让步,以终止争执或防止争执的协议,它包括民法上的和解或者诉讼法上的和解,以至破产法上的和解;
诉讼。当事人就有关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
仲裁。仲裁是指当事人发生争执时,不诉请法院判决,而是提请仲裁机构判断,其效力同法院的判决一样。受托人接受特别委托时,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可以采取一切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必要的合理合法行为。
特征:
相互信任,是双方签订委托合同的基础。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指令,以委托人的名义和所交纳的费用,在授权范围内从事委托活动,委托人才承认受托人为处理受托事务而产生的行为后果。
委托合同视情况签订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其有偿或无偿,主要是委托人是否向受托人支付报酬而确定。
委托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为了使合同增强严肃性,一般应以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定义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范围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费用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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