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往往有很多借款人到期没有按时偿还出借人的借款,双方因此而发生纠纷。对于此类纠纷,很多出借人会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有很多出借人认为借款人到期没有偿还借款构成了犯罪,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希望公安机关以诈骗罪追究借款人的刑事责任。对于这种情况,我要和大家说明的是,民间借贷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不符合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因此,民间借贷纠纷是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是,大家应当注意一点,民间借贷中,如果是向不特定的对象进行大规模的借款,当金额或是借款人数达到一定程度,也可能涉嫌构成刑法中规定的非法集资犯罪。因此,虽然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但是大家也要注意区分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犯罪的界限,以免触碰刑法的红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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