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婚生子女出生,应当由新生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薄或者居民身份证,向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要进行登记的话就要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前往市公安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为您的孩子申报户口登记。
具体申报手续如下:
第一在计生部门领取“计划生育证”,在婴儿出生地医疗机构开具《出生医学证明书》,在派出所户籍地申领《新生婴儿落户申请表》。
第二按申请表的内容在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找落户所在地管段民警核实签字,到派出所分管户籍的所长签字。
第三持所长签字的申请表婴儿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到派出所户籍办证厅验证入户。超计划生育的还要出具相关的处罚依据。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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