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知情应当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提出相关证据证明,提出合理怀疑,再由嫌疑人进行解释,如果能提出合理的解释即可。
对于是否知情这个问题,实践中也经常遇到,首先要求嫌疑人的口供稳定一致,如果确实不知情应该予以坚持,不能应该进入看守所害怕,就违背客观事实进行承认,签字按手印,一旦做出这个行为,后期就很难改变。如果有客观的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情,应该及时告知承办人员,以便承办人员了解查询。此前也有碰到,收受的物品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但是嫌疑人本身做的是废品回收生意,按照他们的行情是合理的,所以最后重获自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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