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些是对所有单位都适用的,是《劳动法》的规定。还有就是各个单位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了。这些单位不一样,规定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员工的考勤情况,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旷工达到多少天?这些每个单位都会有明文规定。所以呢,单位与个人解除劳动合同,既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也有各个单位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当然这些只是条件要求,具体还要看你的单位执行的力度,是否严格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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