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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怎样送达诉讼书

2018.07.044364次播放涉外法律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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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通常是这样的,先电话联系,如果能打通电话,那会让对方确认一个有效的收件地址,或者由对方提供一个新的地址,如果对方准备委托律师,法官一般会让他的律师带着手续,来找法官索取传票和诉讼材料,以后呢也直接邮寄给他的代理人,代理人的接收视为他本人签收,所以原被告都可以由代理人来签收。
如果遇到被告情绪激动等其他原因拒不配合法院送达或者法官联系不上对方的,一般呢,会电话通知原告让原告提供其他的联系方式,再联系不上,就得依法履行邮寄送达程序了,就是采用外交途经送达,这个就是要通过两国和地区的司法行政机关介入,非常麻烦,所以实践方面,通常单程送达就要七个月,等开庭出了结果以后,还要送达裁判文书,再来一个七个月,加上法官的工作时间一次诉讼下来,就要一年半左右非常慢,最后一个送达程序,公告送达就是说一直不知道国外地址,那就公告送达,涉外案件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视为送达,还要公告两次,总体时间呢和外交途径送达差不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送达方式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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