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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证人证言能定罪吗

2018.10.169817次播放刑事辩护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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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是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或侦查机关所作的陈述。理论上来说,既然肯定了证人证言的证明能力,那么其就应有与其他种类证据相同的效力——在被查清后可以作为定罪根据。但是应当认识到,证人证言因其是对客观情况的一种陈述,不可避免地具有某些主观性。
再者,被告人供述也是证据的一种,客观而言,在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间,被告人供述的证明力应高于证人证言,但《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不一定多个证人证言指向同一个人就能够定罪,他们也有可能做假证,具体能否认罪警方会结合实际情况来分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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