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的管理不规范、业主不交纳物业费的时候,很容易造成物业纠纷,那么物业纠纷诉讼主体怎么确定呢?
在下列情形下,业主委员会可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1.物业管理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公共权益;
2.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公司拒绝退出;
3.物业管理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公司拒绝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条例》第29条第1款规定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
4.其他损害全体业主公共权益的情形。
物业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一)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直接签订物业管理合;
(二)物业使用人接受物业服务,已经与物业管理公司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的;
(三)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四)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的。
当业主或业委会以物业管理公司不履行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发生纠纷时,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的,可将物业管理公司列为被告,建设单位列为第三人,也可以直接将建设单位作为被告,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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