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用期内,劳动者只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试用期内,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当天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如下: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又不愿意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那么用人单位需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或者代通知金当天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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