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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准予离婚的情形

2018.10.102901次播放婚姻家庭举报
视频内容

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而支持离婚的情形有以下15种: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患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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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王莉华

广东华宪润科律师事务所

王莉华律师,合伙人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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