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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2019.04.2015308次播放婚姻家庭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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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法律规定,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遗产公证并不是必须的,但是为了防止遗产纠纷的发生,加强继承的法律效力,继承人最好及时办理公证。
遗产公证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监护人代办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说明办何公证,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以及有关的家庭情况。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
6、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7、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放弃,在外地发表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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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王金妮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王金妮律师,合伙人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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