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对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后,依法作出判决。
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离婚案件一般不适用缺席判决。因为离婚案件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需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除了涉及人身和财产关系外,还具有较强的社会性,而且,离婚案件必须调解,如果一方不到庭,就不能进行调解,从而不能判断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也不能就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进行协商。所以,离婚案件一般不适用缺席判决。
但在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缺席判决:
一是,被告下落不明,法院采用公告送达,公告期满无人应诉的,可以缺席审判;
二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会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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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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