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来说,如果要进行民事活动,是需要有监护人的,如果要进行诉讼活动,是没有独立的诉讼行为能力的,是需要由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那么,法定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联系是什么呢?
监护制度和法定代理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监护不完全等同于法定代理,监护人也不等同于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主要是从参加民事活动、实现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方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提供法律保护。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进行,这样就能够使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通过法定代理人的代理,充分、及时、有效地参加各种民事活动,满足其生活、学习、工作各方面的需要。
监护制度则是从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两大基本方面对被监护人实施全方面的保护。既涉及到法律行为,也包括一般生活行为;既涉及到财产权益的保护,也包括人身权利的保护;既涉及到权利的设定与行使,也包括义务的履行与责任的承担。总之,监护是一种全面的、连续的、综合的法律保护制度,而法定代理主要是针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而设立的法律制度,它包含在监护制度当中。
简言之,法定代理人所应履行的职责包括在监护人的职责之中。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视频或语音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服务时间: 08:00-20:00)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