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虐待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手段行为都包含有强迫卖淫的情形,其间存在竞合关系。区分的关键在于,组织卖淫罪存在相对稳定的卖淫团体,组织者对卖淫活动进行管理、支配、控制,而卖淫人员听从组织和管理,卖淫活动一定程度上服从、依赖于组织者的安排、调度、管理等组织行为;而在强迫卖淫罪中,行为人以殴打、伤害、捆绑等暴力手段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如以揭发隐私相要挟或者进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等,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志进行卖淫,是单纯的人身强制,不存在组织、控制性。
- 法律依据
-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报告编号:NO.20240418*****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