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方法时:1、对于经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2、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或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按规定登记发证,并在证上进行标注;3、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但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应依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首先应当是农宅的权利人,使用权主体必须与有效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含房屋所有权证)主体一致,未办理变更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产权证明一律按原权利人登记。
如果是因需要重新建造而拆除房屋的,房屋拆除后,宅基地使用权仍属于原使用权人。如果该户全户户口迁出集体经济组织而拆除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收回,重新进行分配。
第一、申请登记程序。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登簿——交费领证。第二、受理范围:1.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主要负责受理城区四街道及除泗门分中心外的其余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业务。
第一、申请登记程序。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登簿——交费领证。第二、受理范围:1.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主要负责受理城区四街道及除泗门分中心外的其余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业务。
如果是因需要重新建造而拆除房屋的,房屋拆除后,宅基地使用权仍属于原使用权人。如果该户全户户口迁出集体经济组织而拆除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收回,重新进行分配。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变更需提供的要件:(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申请审批表。(2)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在国土所经办人员见证下亲自签署,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国土所公章。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地区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流程是签订转让合同后,到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即可。但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集体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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