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使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责令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至二十万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应收账款逾期二年,将失去胜诉权。未收到货款时先开发票,小心被赖帐。委托收款、委托付款应谨慎,小心有风险。收到不是“三流合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小心有风险。签订合同时定金或订金应分清。股东购买个人资产的借款年底应归还,否则要缴个人所得税。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主要负责人的具体表现形式很多,根据习惯,凡是在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领导在法律上统称为主要负责人。不过,如何理解主要负责人的涵义,只能从本单位的性质,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上来具体确定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企业主要负责人七项安全生产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实施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督促、检查工作,消除隐患;组织制定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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