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交易、合作、委托等活动里,不少人会在不知不觉中踏入法律误区。像觉得
合同无效就无法主张权利,没有正式
签证的费用就难以获得支持,对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的判断出现偏差等。这些误区可能会在纠纷发生时,让当事人的权益遭受损害。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详细了解一番。
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自身不具备施工资质,却先后与被告分
公司签订了三份《水电安装
劳务合同》,承包了多个楼栋的水电、消防及弱电预埋安装工程。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包干的方式,按照建筑面积进行结算。在施工过程中,原告还完成了大量合同外的零星用工。工程整体于2022年8月17日竣工验收合格。然而,被告分公司仅仅支付了5,213,547元,还拖欠着部分合同内工程款、合同外增量工程款以及质保金。于是,原告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质保金、利息,同时要求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原告陷入了多个法律误区。其一,原告是个人,没有建筑劳务资质,所签订的合同依法无效,原告就错误地认为不能依据合同主张权利。其二,合同外增量工程款缺乏正式签证,原告便觉得这部分费用难以得到支持。其三,对于被告提出的多项扣款抗辩,原告没有清晰的应对办法。此外,在责任主体与责任形式方面,原告对总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认识不准确,对发包人是否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担责也缺乏有力的反驳证据。最后,在质保金返还条件与起算点上,原告也没有精确计算。
赵晨律师所在的团队担任原告一审全阶段的代理人,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展现出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赵晨律师拥有西北政法大学全日制法学学士学位和全日制法律硕士学位,执业九年多,是
淮安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淮安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等。她带领团队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的梳理。
在证据体系构建方面,针对后两笔没有审批签字的汇总表,律师没有机械地要求补签,而是通过对比其他已获认可汇总表的签字人员,证明审核栏签字人是同一人,并且被告没有提供反证证明内容虚假。法院最终认定“审批系公司内部流程,不能对抗实际发生的用工”,这一策略直接为原告多争取回21.3万余元。
在法律定性上,律师在
起诉状及庭审中明确提出“虽然合同无效,但根据《
民法典》第793条,工程合格应参照约定折价补偿”,避免了法院以合同无效直接驳回诉求的风险,确保原告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面积进行结算。
面对被告的多项扣款抗辩,律师进行了精准的处理。对于“他人施工9,319元”,律师指出这笔付款发生在原告长期施工期间,而且被告签约时没有提出扣除,可推定已包含在后续结算中。对于“售楼中心工程”,律师提交装修合同及原告零星用工记录中的售楼部
临时工记录,证明原告只是做临时工而非整体承包,成功进行了区分。对于“发票税款”,律师指出被告未能证明实际缴纳金额以及与本案的因果关系,并且发票开具义务主体是收款方,被告垫付没有依据。
在诉讼策略优化方面,原告原本就“入户花园工程量”申请了鉴定,后来经过律师评估,认为该部分证据薄弱且鉴定成本高,便主动撤回了鉴定申请。这样做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耗时和费用,让法院的注意力集中在证据相对充分的合同内及零星用工部分,最终也没有影响胜诉结果。
律师还及时申请了
财产保全,查封了被告相应的资产,确保了判决的可执行性,也为后续的调解和庭审争取到了主动权。在责任形式争取上,虽然法院没有支持“
连带责任”,但明确判决“分公司无力清偿时由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律师在庭审中援引《
公司法》第14条及司法解释,成功说服法院否定了“分公司独立承担全部责任”的被告观点。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分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431,780.25元,返还40,934.38元质保金(对应最早竣工验收的2-6楼,质保期已满两年),利息以431,780.25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7日起,按同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法院采纳“分公司无力清偿时由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裁判规则,驳回了被告主要的扣款抗辩,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大部分由被告负担。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出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避坑要点与合规建议。一是签订合同时,要确保自身具备相应资质,避免因合同无效带来风险。二是对于合同外的增量工程,要尽量完善签证手续,若无法及时取得签证,要注意保留其他能证明实际发生的证据。三是面对对方提出的扣款抗辩,要仔细分析其合理性,运用法律和事实进行反驳。四是在诉讼过程中,要合理评估鉴定等程序的必要性,避免不必要的成本支出。五是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保障判决的可执行性。在遇到类似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借鉴这些经验,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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