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约定不明引纠纷,无锡矿业公司二审胜诉避免经济损失
解析
生活与工作中,人们在交易、合作、委托等诸多场景里,往往不知不觉就陷入了法律误区。像很多人觉得合同约定的价格必然就是最终结算价,全然不考虑实际履行状况;还有人认为只要拿到中标通知书,就意味着项目经过了正规的招投标程序。这些错误认知,极有可能让当事人在法律纠纷里处于被动不利的境地。接下来,我们就通过一个真实发生的案例,深入剖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无锡某矿业公司和芜湖某塑胶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采用固定单价的形式,且该项目并未经过招投标程序,不过矿业公司给了塑胶公司一份名为中标通知书的文件。项目完工后,塑胶公司并未依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施工。若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矿业公司基本不拖欠塑胶公司货款,但塑胶公司却依据合同约定的价格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在西藏某县法院进行,当时正值疫情,法院采用线上开庭的方式组织庭审。然而,一审判决对合同中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的理解出现偏差,直接按照合同金额判定了工程款。矿业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于是委托江苏桥一律师事务所的杨真律师进行二审维权。
杨真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他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本科,后取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他是江苏桥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共党员,无锡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无锡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新吴分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他在劳动人事及社会保险法律服务、商事和劳动争议解决等领域表现出色,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处理过各类民商事争议案件,胜诉率颇高。
接手案件后,杨真律师立即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他仔细研读双方签订的合同,发现合同明确约定的是固定单价,而非固定总价。同时,他还发现该项目实际上并未经过正规的招投标程序,虽有中标通知书,但这并不能等同于合法的招投标。
为了在二审中占据有利形势,杨真律师亲自前往西藏开庭。他精心准备了新的证据,其中包括双方当时的聊天记录,这些记录清晰地呈现了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对于工程量和价格的沟通内容。庭审中,杨真律师向法庭指出,该项目并非经过招投标的项目,合同中的价款约定是固定单价,应按实际工程量计算,合同总价并未固定,应当按照固定单价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经过杨真律师的不懈努力,二审法院采纳了他的观点,依法改判,达成了客户的诉求。这一结果不仅为矿业公司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谨。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在类似建设工程合同场景下的避坑要点和合规建议。首先,签订合同前,务必要明确合同中的价格约定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防止产生歧义。若是固定单价合同,要详细约定工程量的计算方式和结算方法。其次,招投标程序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不能仅依据一份中标通知书就认定项目经过了合法的招投标。即便有中标通知书,也要确保整个招投标过程符合法律要求。最后,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问题,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施工图纸、验收报告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提高法律意识,避免陷入常见的法律误区。当遭遇法律问题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就像矿业公司委托杨真律师那样,借助专业的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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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真律师
江苏桥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地:无锡执业12年
擅长:
劳动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律师简介
杨真律师,江苏桥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共党员,无锡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无锡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新吴分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华东政法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本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擅长劳动人事及社会保险法律服务和商事、劳动争议解决,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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