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单价总价之争引纠纷,西藏二审胜诉为企业避免损失
解析
在商业活动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不鲜见,无锡某矿业公司与芜湖某塑胶公司之间的这起纠纷,就是一个很有代表性的例子。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了固定单价,矿业公司还向塑胶公司出具了“中标通知书”。项目完工后,塑胶公司依据合同约定价格起诉矿业公司索要工程款,而矿业公司则认为应按实际工程量结算,这一差异成了双方争议的核心。
江苏桥一律师事务所的杨真律师接受了矿业公司的委托,介入这起复杂纠纷的处理。
杨真律师明白,要为矿业公司在这场诉讼中争取到有利局面,就必须对案件细节进行深度核查。他先仔细研读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发现合同虽约定的是固定单价,但一审法院却错误地把它理解成了固定总价,直接按合同金额判决了工程款。为纠正这一错误,杨真律师着手梳理关键证据。
他收集了双方的聊天记录,这些记录清楚地表明该项目并非经过招投标的项目,所谓的“中标通知书”不过是确认塑胶公司承接工程的一种方式,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中标。同时,杨真律师进一步剖析合同条款,明确指出合同中的价款约定是固定单价,应按实际工程量计算,合同总价并未固定。
从法律角度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在本案中,虽然合同未经过招投标程序,但项目已经完成,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和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这一法条适用于类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合同存在形式瑕疵但工程已完工并验收合格时,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程价款。其实务边界在于精准判断合同的性质和价款约定方式,避免因错误理解而导致判决不公。
二审开庭时,杨真律师专程前往西藏,精心筹备庭审。他向法庭提交了新的证据,并详细阐述自己的观点。他指出,一审法院对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的理解有误,导致判决结果不合理。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工程量,矿业公司基本上不欠塑胶公司货款。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杨真律师的观点,依法改判。这一结果达成了矿业公司的诉求,为其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从这起案件能够看出,杨真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在面对复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能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通过深入调查取证和合理的法律分析,为客户争取到了有利结果。他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值得称赞,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同时,这起案件也给企业提了个醒,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要明确合同条款,避免因理解歧义而引发纠纷。
- 法律依据
- _
关于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杨真律师
江苏桥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地:无锡执业12年
擅长:
劳动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律师简介
杨真律师,江苏桥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共党员,无锡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无锡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新吴分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华东政法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本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擅长劳动人事及社会保险法律服务和商事、劳动争议解决,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劳动争议案件,...
更多
报告编号:NO.20260610*****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