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公司工程款纠纷一审败诉,二审凭调查取证改判避免巨额损失
解析
商业活动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有发生,若处理不善,企业往往会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无锡某矿业公司就不幸卷入这样一场棘手纠纷,所幸他们遇到了杨真律师,在律师专业助力下成功扭转乾坤。
困境叙事:矿业公司陷入工程款纠纷旋涡
无锡某矿业公司与芜湖某塑胶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当时,矿业公司确认塑胶公司承接工程后,给了一份抬头为“中标通知书”的文件,可该项目实际上并未经过招投标程序。项目完工后,塑胶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施工。若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矿业公司基本不欠塑胶公司货款。然而,塑胶公司却按合同约定价格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在西藏某县法院进行,彼时正值疫情,法院采用线上开庭方式组织庭审。但一审判决对合同中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理解有误,直接按合同金额判决了工程款。这一结果让矿业公司极为被动,若维持原判,公司将面临巨额经济损失。
律师破局:精心调查取证,二审力挽狂澜
杨真律师接受矿业公司委托后,深知案件复杂且具挑战性。他决定亲赴西藏参加二审庭审,为在法庭上有力为客户辩护,展开了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
首先,杨真律师收集大量证据,证明该项目并非经过招投标的项目。他找到双方当时的聊天记录,清晰显示出项目实际情况,有力反驳了塑胶公司关于项目经过招投标的说法。
其次,杨真律师深入分析合同条款,明确指出合同价款约定为固定单价,应按实际工程量计算。合同总价并未固定,需按照固定单价和实际工程量结算。二审庭审中,杨真律师凭借扎实专业知识和充分证据,向法庭详细阐述观点。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杨真律师的观点,依法改判,达成客户目标。矿业公司无需按一审判决支付高额工程款,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法条科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结算规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价款结算方式是关键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结算主要有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和可调价格三种方式。
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指在合同中确定固定总价,合同执行过程中,除非发生合同约定的调整因素,否则总价不予调整。这种合同适用于工程规模小、技术不太复杂、工期短的项目。本案中,若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且未约定工程量变更调整方式,塑胶公司按合同金额起诉或许合理。但本案合同约定的是固定单价,不能简单按合同金额结算。
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指在合同中确定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际完成数量计算。这种合同下,合同总价不固定,随工程量变化而变化。本案合同约定为固定单价,应按实际工程量和固定单价结算。若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工程量施工,就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
可调价格合同
可调价格合同指合同价格可根据合同约定因素调整,这些因素可能包括物价波动、工程变更、政策调整等。在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双方需明确约定价格调整方式和条件。
实用建议
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合同价款结算方式,避免歧义。同时,注意合同条款细节,特别是工程量变更、价格调整等方面的约定。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好工程记录,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便纠纷发生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企业遇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律师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定合理诉讼策略,收集和整理证据,为企业争取最大利益。选择律师时,要选经验丰富、专业知识扎实的,这样才能更好应对复杂法律问题。
杨真律师在无锡某矿业公司与芜湖某塑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精心调查取证和专业庭审辩护,成功为客户扭转局面。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企业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也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宝贵经验。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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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真律师
江苏桥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地:无锡执业12年
擅长:
劳动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律师简介
杨真律师,江苏桥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共党员,无锡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无锡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新吴分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华东政法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本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擅长劳动人事及社会保险法律服务和商事、劳动争议解决,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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