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侵害了一个犯罪的法益,此法条规定的犯罪是彼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包容关系)。为了避免对同一犯罪行为进行重复评价,故只能适用一个法条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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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问最终量刑,要看盗窃金额是否达到不同量刑档次,其次要结合归案后的表现如是否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获得谅解,以及是否有前科劣迹等,综合考量。
如果是指什么时候能判,就要看办案部门的办事进程。
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本法对于放火罪的规定有两个条文,即本条和第115条。这两条的关系是,本条是规定放火罪的构成要件的基本条款,第115条是与本条相联系的结果加重条款。根据刑法理论,结果加重的条款是不发生犯罪未遂问题的,只有该条文规定的严重结果发生了,才能适用该条文。所以,认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应以本条规定的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刑法修正案,该条已经被修改为危险犯,即达到可能造成危害的危险或严重后果的,就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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