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2、盗用他人姓名。3、冒用他人姓名。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侵害姓名权的表现有: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2、盗用他人姓名,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谋求不正当的利益;3、冒用他人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达到某种不合法的目的。
姓名权包括以下内容:1、自我命名权,自我命名权就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2、姓名使用权,姓名使用权就是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专有使用权;3、改名权,改名权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也称为姓名变更权。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因姓名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我国相关法律条文的有关的明确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姓名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四项权能:(1) 决定姓名的权能。(2)使用姓名的权能。(3)变更姓名的权能。(4)许可他人使用姓名的权能。
姓名权侵害的,受害人有权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同名不构成侵犯姓名权。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冒用他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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