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棘手案件找上门
2024年初,一家装饰企业找到了李维懿律师。原来,该企业与一家集团
公司签订了整层办公室装修承揽合同,约定包工包料施工,合同固定总价95万元。施工过程中产生了工程增项、减项。装饰企业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后,案涉场地已于2024年1月交付集团公司投入办公使用,但集团公司却长期拖欠工程尾款。装饰企业核算全部增减项后,主张集团公司尚欠装修款164951.32元,遂起诉要求集团公司付清全部尾款,并支付逾期资金占用利息,同时承担本案
诉讼费、保全、保险相关费用。
然而,庭审中集团公司提出了多项抗辩:双方协商确认仅欠余款42600元,原告诉求金额过高;工程灯带存在质量缺陷,原告多次维修未达标;原告存在工期延误,被告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债务抵销权。这无疑给案件的走向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
(二)抽丝剥茧找关键
面对这样复杂的局面,李维懿律师没有丝毫退缩。他深知,要想在这场诉讼中取得好结果,就必须找到案件的关键突破口。
首先,李维懿律师开始固定合同、施工交付核心事实。他仔细提取了书面承揽合同、施工记录、场地交付使用相关沟通记录。依据合同条款“甲方未验收提前使用工程视为验收合格”的约定,他敏锐地发现,集团公司早已实际入驻办公,这就意味着整体装修工程符合交付标准,集团公司无权以局部灯带瑕疵拒付全部工程款。
接着,李维懿律师完整提交微信对账聊天记录,还原双方协商全过程。庭审中,他将原、被告负责人长期沟通的微信记录一一展示,清晰地呈现出双方就增项、减项、维修、尾款分期多次磋商的全过程。虽然原告最初主张高额尾款,但双方在充分考量局部维修成本后,已经协商锁定最终应付尾款金额,该协商方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备合同约束力。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通俗化解释:就好比你和朋友买东西,如果没有写书面合同,但是用微信聊天把买卖的东西、价格、付款方式等都说清楚了,这个微信聊天记录就可以当作合同。这是因为它记录了双方商量的内容,就像把商量的话写在纸上一样,而且可以随时查看。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原、被告负责人的微信对账聊天记录就属于电子数据形式的合同。这些记录详细记载了双方对于装修工程增项、减项、尾款金额等重要事项的协商过程,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可以依据这些聊天记录来认定最终的欠款金额,就像依据书面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样。该规则有力地支撑了案例中律师依据微信记录来证明双方协商确认的尾款金额这一主张,为认定最终欠款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层层驳斥破抗辩
为了进一步维护客户的权益,李维懿律师对集团公司的各项拒付抗辩意见进行了分层驳斥。
针对质量瑕疵抗辩,李维懿律师指出,仅灯带局部存在维修问题,不属于整体工程不合格,且双方已在协商尾款时一并扣除维修相关成本,集团公司不能重复以此为由拒付款项。
针对工期延误抗辩,李维懿律师强调,双方在后期对账协商中已综合考量工期、质量问题重新确定最终欠款数额,这就视为双方就工期、质量纠纷一次性了结,集团公司不得再以此进行抗辩。
针对先履行抗辩、抵销主张,李维懿律师认为,工程主体早已交付使用,集团公司合同核心目的已实现,无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协商确认后的尾款。
(四)依法维权获全胜
在充分论证和反驳之后,李维懿律师依法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与诉讼费用。他向法院提出,即便双方协商下调尾款金额,集团公司长期拖欠款项仍构成违约,应自立案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同时请求由集团公司承担大部分案件诉讼成本,降低原告维权支出。
最终,法院采信了李维懿律师全部核心代理观点,作出了如下判决: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装修工程款42600元,并以4260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按同期LPR计算逾期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驳回原告超出42600元部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99元,仅由原告承担929元,剩余2670元全部由被告承担,大幅减轻了原告诉讼开支。
这起案件的成功代理,不仅为装饰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也为李维懿律师在
合同纠纷领域积累了宝贵的办案经验。在执业以来,李维懿律师处理过不少合同纠纷类案件,无论案件标的大小,他都始终认真负责地为当事人分析案情,制定合适的诉讼方案。他秉承“诉讼是手段,不是目的”的原则,积极为当事人出谋划策,深得客户信赖。相信在未来,李维懿律师将继续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更多的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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