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债权人,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债务人,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债权人,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债务人,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1、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诉讼请求要全面而具体;2、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未届清偿期,或者未取得生效司法文书确认的情况下,债务人出现法律规定的减损责任财产影响清偿债权人债权的情形,律师代理债权人此时提起撤销权诉讼,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等。
1、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诉讼请求要全面而具体;2、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未届清偿期,或者未取得生效司法文书确认的情况下,债务人出现法律规定的减损责任财产影响清偿债权人债权的情形,律师代理债权人此时提起撤销权诉讼,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等。
1、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有效的债权是债权转让的前提,而且转让债权不能改变原先债权的内容。2、债权必须是可以转让的。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4、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需要通知债务人。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管辖规定: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注意债权人的撤销权如同其他撤销权一样,应有除斥期间。
知情权。在公司合并即债务人变更的过程中,债权人首先享有知情权。合并各方当事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告知合并的事实,以便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等等。
债权人代位权构成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及债务人与第三人(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均到清偿期等等。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条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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