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到期债权,不包括其他权利。
合同债权,是指基于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 即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合同债务与物权不同,合同债权是基于当事人双方之间订立有效合同关系而存在。
申请对非法人的被执行人财产参与分配应当同时符合四个条件:申请参与分配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之前;向原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
合同债权,是指基于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债权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 (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非合同债权是指合同债权意外的债权,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这个具体看情况,说明从一般意义上讲,查封在先的债权人应当就查封财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无论被查封财产人的债务人是法人、非法人经营组织还是自然人。
严格条件审查。法院要加大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要求债权人提供初步证明材料,对债务人确有转移、隐匿、毁损其所有财产可能的,方可采取保全措施。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具体看情况的。诉讼程序中的债权不同于相关法律规定中规定的一般意义上的债权,其不仅要体现私法自治的原则,同时还要兼顾诉讼程序法秩序性的要求,因此,诉讼程序中的债权原则上应当允许转让,但是应当加以限制和规范。
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满二年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理论基础是债的代位权原理,因此执行到期债权的条件应以债权代位权成立条件为基础。主要有以下条件:1、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2、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3、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