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姻关系期间举借的债务,一般认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能证明举债时与债权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人也知道该约定的,则认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一般来说,担保行为是个人行为,应该认定为个人债务。 根据合同相对性理论,夫和妻一方的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上的义务也不应该涉及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理论上,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考虑两个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
担保债务是否是夫妻债务视情况而定。如果担保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担保债务如何履行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按照下列方法履行担保债务: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债务担保就是债务人或者是第三人为了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向债权人所作出的担保。担保可以是人保,也可以是物保。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所谓被担保债务,法律上而言就是担保所指向的对象。关于“保证债务的免除不影响被担保债务的存在,被担保债务的免除则使保证债务消灭”的理解。根据民法原理,因担保关系而形成的债权属于从债权,被担保的债权属于主债权,从债权从属于主债权。
个人名义担保的债务,依法不宜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从立法本意来看,该规定是仅针对个人以自己名义为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而言的。
担保债全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担保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担保之债具有个人性、人身性,行为效果应个人承担。夫妻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人格,其行为有的可以视为夫妻家庭的行为,行为的效果由夫妻共同承受,有的行为却只能是其个人行为,行为效果只能由其个人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