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案由:1、如果这两个法律关系是同一个合同关系,有的法院就用同一个合同关系的案由(比如,第一个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欠款纠纷,第二个法律关系也是买卖合同欠款纠纷;那么就用买卖合同欠款纠纷)。2、如果这两个法律关系不是同一个合同关系。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应该是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代位权诉讼中止原因有以下这些:(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等。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适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债务人代位权诉讼的时效是三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原则上不能够作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发生基础。
在代位权制度的讨论中,对债权人及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没有异议。一提代位权诉讼就是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诉讼,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是对次债务人债权的实际享有者,他除了对债权人承担义务外还对次债务人享有权利,而有些权利仅为债务人享有。
债务人代位权的具备条件: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三、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死亡能行使代位权。债务人死亡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消极状态终止,故债权人的代位权也应终止。在债权人与次债务人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前提下,债权人无权要求次债务人向其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