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大概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案件的受理;二、初查和立案;三、侦查;四、审查
逮捕。经过以上几个阶段侦查终结,最终决定是否移送起诉。
(一)受理
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直接受理的案件线索来源包括:
1、本院举报中心移送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报案、控告或举报;
2、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督办的;
3、
法院、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部门移送的;
4、侦查部门直接接受的控告、举报;
5、本院其他部门移送的;
6、
犯罪嫌疑人投案
自首的;
7、从调查取证的或者侦查的案件中发现的;
8、从其他途径发现的。
渎职
侵权案件线索实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统一管理制度。本院应当在线索受理后三日内报送
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重大责任事故、重大侵害公民权益事件线索应当在受理当日上报。 对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管理的重大
贪污贿赂案件线索,本院应当于发现或收到后十日内,逐件填写检察机关要案线索备案移送表,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初查
1、对案件线索的初查,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初查要案线索,应当坚持党内报告制度。报告一般在获取一定证据之后、正面接触被查对象之前进行。
2、初查一般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期限届满不能完成初查,需要延长的,侦查人员应当提出请求延长期限的书面报告,报科、处、局长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督办案件线索不能在规定的二个月内完成初查的,应当向下达交办函、督办函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上报阶段性工作情况。
(三)搜查
1、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工作地点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搜查证由检察长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2、搜查应当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可以有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参加。搜查住宅、工作地点,可以邀请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协助进行。
3、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
证人在场。侦查人员应当对被搜查人及其家属说明阻碍搜查、妨碍公务应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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