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行为。自动投案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1、自首的作用: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2、自首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旨在通过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一方面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理,另一方面促使犯罪人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也能对其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据此,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可供自首的对象如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以上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犯罪人自首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是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是自首。这一条件包括: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罪行,如果供述的是与自己无关的他人的罪行的,不是自首。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全部罪行,不能有所隐瞒。
如果该罪行已被通缉,而接受自首的司法机关不在通缉令的发布范围内,应当认定为尚未掌握。如果该罪行尚未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而接受自首的司法机关不能证明其已实际掌握,应当认定为尚未掌握。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首的成立条件有:1.犯罪嫌疑人应当是主动投案。2.投案后,应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犯罪人应当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能以自首论。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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