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的,为拘役刑或罚金刑。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25吨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3、惯犯、利用委托代销食盐身份非法经营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
不可以。根据《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食用盐、国家储备盐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由国家实行统一分配调拨。其他用盐,制盐企业在完成国家分配调拨计划和按规定确保合理库存的基础上,可在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自销。
需要到当地盐务部门办理。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4、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5、满足国家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申请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等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3、集贸市场(批发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副食品类商品经营面积的证明文件;4、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申请表;5、食盐转代批发委托书。
不得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二)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三)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五)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法定加重情形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法定情形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