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行为有:(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行为。(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5)剽窃他人作品的。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有侵权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这种使用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可能对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损害。二、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三、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是过失导致的。区分过错的形式,对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有一定的意义。一般来说,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离婚时软件著作权实际已经收到的收入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著作权属于个人专有,永远属于作者个人所有,离婚时是不能分割的。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著作权的所有权包括:(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等。
著作财产权可以通过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许可给他人使用,订立许可合同应包括,许可的权利、时间地域范围,和许可费用以及著作权人是否允许被许可人再次授权给他人使用。
部分评论是有著作权的,只要评论满足构成作品的条件就具有著作权。部分评论体现作者独特的思想、个性、情感、体验,在表现形式上体现了一定的风格和特点,依法构成作品的评论是具有著作权的。
构成汇编作品的教科书,在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是具有独创性的,应受到著作权保护。如果某教科书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他人按照该教科书的课程内容和编排顺序结构编写配套教辅读物,应视为对该教科书在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
软件用于教学是否侵权,应先判断该行为是否经过了软件著作权人的授权,如果有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就不属于侵权。如果没有授权,就要进一步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发表日期显示未发表指的是软件完成之后没有投入使用、公之于众。在软件著作权申请登记时,申请表中会有发表状态,可以选择实际的发表时间,如果选择未发表,时间选框就不会出现,证书上就会显示未发表。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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