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性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在:(1)限制死刑适用条件。即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限制死刑适用对象。即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3)限制死刑适用程序。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限制死刑执行制度。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等其他相关规定。
1、封闭性限制。这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特殊限制。2、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3、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股份于任职期内不得转让。4、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限制性规定:(1)禁止信托公司使用固有财产进行非自用固定资产投资和实业投资;(2)对外担保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50%;(3)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信托公司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
主体方面的限制。法律规定了合同债权可以转让,但没有对转让主体进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为:债权人不论性质如何,形式怎样,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债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有其特殊性,主要是对公司高管、发起人等的限制性规定,防止有关人员套现。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一,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