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权人的权利1、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2、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3、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二、质权人的义务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3、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如下:一、地役权人的权利。(一)供役地的使用权;(二)从事必要的附随行为;(三)物上请求权;二、地役权人的义务。(一)避免对供役地的损害;(二)工作物的维持及允用;(三)支付相应对价。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一)占用的权利。“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用益物权作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自当以权利人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必要。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一)占用的权利。“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用益物权作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自当以权利人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必要。利用他人之物为使用收益,必然要对物予以实际支配。没有占有就不可能实现对物的直接利用。(二)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是依物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者约定的方式,对物进行实际上的利用。“收益”是通过对物的利用而获取经济上的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用益物权的设立就是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1、继承人有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2、继承人有取得遗产的权利;3、继承人有请求分割遗产的权利;4、继承人有管理遗产的权利和义务;5、执行遗嘱的权利义务;6、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1、继承人有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2、继承人有取得遗产的权利;3、继承人有请求分割遗产的权利;4、继承人有管理遗产的权利和义务;5、执行遗嘱的权利义务;6、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权利:享有占有、使用担保财产的权利;享有履行完毕后,赎回担保财产或者财产的权利;在按揭贷款合同存续期间,购房人享有查阅、复制按揭贷款人持有的相关权利凭证及文件的权利。义务:检验义务、通知义务及免除、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