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中对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行为人以下客观外在表现行为来认定:行为人事前的履约能力;行为人事中的履约行为;行为人有无欺骗行为;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实践中,对于金融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一直是一个难点,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关键是要把握好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对此,司法解释中是有较为明确规定的。
1、合同签订前行为人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能力;3、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4、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实际履行能力;5、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
非法占有、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罪名根据主犯的性质而定,且没有归还行为的、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反映在单位财务账目上。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等。
看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使被害人产生其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而实际上,犯罪人在获得借款后会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
无权占有是指欠缺本权的占有,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小偷对脏物的占有均为无权占有。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而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等则是实现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目的认定问题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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