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024.04.19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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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
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
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实际工作中,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项目,一般实行全部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跨年施工项目,应按合同约定,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实行分段结算。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包人将工程部分或专业分包给其他分包人,其工程价款的结算由总包人统一向发包按规定办理。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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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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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报告编号:NO.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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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结算方式有四种类型,具体如下 :1,预算结算方式:方式是把经过审定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而施工预算中未包括的项目和费用,经建设单位驻现场工程师签证,和原预算一起在工程结算时进行调整。2,承包总价结算方式:这种方式的工程承包合同为总价承包合同。工程竣工后,暂扣合同价的2%~5%作为维修金,其余工程价款一次结清,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代用、主要材料价差、工程量的变化等。3,平方米造价包干方式:承发包双方根据一定的工程资料,经协商签订每平方米造价指标的合同,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建筑面积汇总结算价款。此方法手续较简便,但适用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4,工程量清单结算方式:采用清单招标时,中标人填报的清单分项工程单价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合同中的工程单价为依据计算结算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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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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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规定有哪些呢主要有下列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对竣工结算作了如下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以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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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沈辉律师
201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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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结算的前提条件是,完成相关工作,且质量合格。具体如下:质量合格是工程的必要条件。结算以工程计量为基础,计量必须以质量合格为前提。符合合同条件。一切结算均需要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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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工程的验收合格资料、合同、施工单位的结算书(初审结算书)及计算式、施工图、竣工图、隐蔽资料、设计变更资料、相关联系单、现场签证单、材料审批单价、若有甲方供应的材料或设备,必须有甲方的扣款材料清单等与工程相关的所有结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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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结算应具备条件:1、工程质量经竣收后为合格;2、工程符合建设合同的条件;3、施工企业已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若发包人不按照规定支付竣工工程款,且经催告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款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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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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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家对结算审查期限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对结算审查期限发包方和施工方都会作出约定,但由于结算审核需要发包方和施工方共同配合审查,应尽量的严格按照合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