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避免工程结算返工重算
2023.12.22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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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一、高套定额
高套定额是指低标准—工作,套用高标准定额。比如:建筑工程的基础项目中,人工挖土方定额项目套用人工挖基坑定额项目,又如把普通混凝土定额套用成钢筋混凝上定额项目,二者都套用了高的定额单价。高套定额会造成工程造价的提高,不过在工程决算的审核中,这两种高套定额又有区别,要避免出现前一种情况一定要熟悉工程组计算规则,避免后一种情况要掌握施工图要求与竣工图纸。
二、虚增工程量
1.工程量重复计算:工程量重复计算指某一分项工程在某定额项目中已列入决算,但在决算的其他定额项目中仍可以看到此项工程量,简单来说就是单项工作,重复了两次,套用了两次定额项目,无形中就会增加建设单位的负担,多支付资金。
2.多计算工程量:在基建工程的一分项工作中,出现工程量多计算的情况。这种情况非常常见,在隐蔽工程中经常出现。这时候就要求审计人员有熟练的工程量计算技能,同时,项目主骨部门要有严格的隐蔽工程现场记录和
签证。
三、计取费率
出现计取费率问题,主要是国家分类不完全一致所造成,比如一些地区按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计取费率,这个时候审核人员就要明确掌握施工单位的真实情况。了解其固定资产、总人数及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之间的比例。并且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的要求,按工程类别加以计取费率。
四、材料价差
建筑材料价格是会随时变动的,比如有市场因素影响建材价格,还有季节与宏观因素等。这个时候就需要审计人员随时了解建材价格的动态,还需要深入市场了解具体的详细价格,当然也可以随时查看工程造价大数据网的建材价格频道,获取最新的价格信息。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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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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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报告编号:NO.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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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经完成的部分进行结算。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李康律师
2021.07.15
3113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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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按照约定结算工程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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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合同结算纠纷,当事人可以在设定承发包合同时增加工程造价过程控制的内容,按工程形象进度分阶段进行项决算并确定相应的操作程序,使承发包合同签约时不能确定的工程造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约定的程序得到确定,从而避免可能出现的造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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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未结算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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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烂尾,发包人可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损失,但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的价款进行结算;若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烂尾,则发包人要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工程价款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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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对与编制好结算资料基础任何一个工程项目,在编制结算时都要以相关资料依为依据。因此在审核时,首先要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从施工图纸、工程承包合同到施工全过程的动态资料都要一一核对,力求资料完整齐全,确保审核工作正常进行。
刘丽律师
2019.08.14
340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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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没有结算,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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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招投标和承发包程序,优选施工单位,严格控制工程分包和转包。建设前期加强立项管理,打足投资,保证归口使用资金80%以上存入银行,专款专用。加强合同和信息管理,签定协议尽量采用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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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法律规定规定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