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武器装备罪是指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遗失武器装备严重影响重大任务完成的;凡涉嫌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根据《刑法》第369条的规定,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刑法》第369条的规定,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立案追究。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非法出卖、转让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的;非法出卖、转让子弹十发、雷管三十枚、导火索或者导爆索三十米、炸药一千克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非法出卖、转让其他重要武器装备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影响重大任务完成的;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影响重大任务完成的;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非法出卖、转让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的;非法出卖、转让子弹十发、雷管三十枚、导火索或者导爆索三十米、炸药一千克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非法出卖、转让其他重要武器装备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非法出卖、转让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的;非法出卖、转让子弹十发、雷管三十枚、导火索或者导爆索三十米、炸药一千克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非法出卖、转让其他重要武器装备的。
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加重处罚事由。犯遗弃武器装备罪而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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