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审查报批,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清理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现征地一般指征收。
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如果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可以强制征用的。政府的强制征用必须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或者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并给予一定的赔偿。但各个地方和地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再细化执行规则。
1、政府国土部门书面告知被征地的村集体和农户2、当地政府国土部门对拟征土地的现状进行调查并且调查结果由三方主体共同确认3、征求村民意见、组织征地听证4、拟定“一书四方案”征地文件,并上报、审批等。
罪体主体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立法解释》规定的在各级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罪体主体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立法解释》规定的在各级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之一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之一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