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征地批复是属于政府重点公开的信息之一,所以征地批复是要公开的,如果政府不公开的,公民有权申请公开相关征地信息。
征用土地不公告可以拒绝交付土地。征地公告是政府部门征地的权力来源之一,征地公告的目的是将征地批文送达给被征收人,以告知被征收人此地正式开始征收。在征地批文没有被公告之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征地并继续进行耕种,在征地公告作出后应当全部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的程序有:
1、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2、审查报批: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
3、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
4、
征地补偿登记;
5、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 法律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报告编号:NO.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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